※ 交易人交易額度控管及提出財力證明放寬交易額度 (50萬)
實施對象 |
內 容 |
自然人及 一般法人 (專業投資機構不適用此規範) |
1、新開戶:8 月 1 日(含)以後新開戶者 自 107 年 8 月 1 日起,交易人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財力證明文件者,其國內委託帳戶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(採同一交易人 ID 總歸戶方式控管)不得逾越新台幣 50 萬元。 |
2、既有帳戶(舊客戶):交易人於 107 年 8 月 1 日(不含)前已於本公司開立期貨帳戶者 自 107 年 10 月 1 日起,未提供符合本公司要求之財力證明文件者,其國內委託帳戶所需保證金之交易總額(採同一交易人 ID 總歸戶方式控管)不得逾越新台幣 50 萬元。 ※另交易人已於 10 月 1 日前建立之未沖銷部位逾 50 萬元以上者,僅限平倉委託至保證金低於 50 萬元以下。 |
如欲申請放寬交易總額,應提供超過新台幣 50 萬以上之財力證明文件,經由本公司審查同意後始得申請放寬。
※保證金加收規定
一、未沖銷部位超過期交所部位限制規定之一定比例需加收保證金
實施對象 |
內 容 |
自然人及 一般法人 (專業投資機構不適用此規範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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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針對從事交易「低流動性之商品」,依不同風險等級加收原始保證金
實施對象 |
內 容 |
自然人及 一般法人 (專業投資機構不適用此規範) |
1、期貨商品 (1)台股股價指數期貨類契約(臺股期貨、電子期貨、金融期貨、小型臺指期貨、臺灣 50 期貨、櫃買期貨、非金電期貨等共七項): -->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三個最近月份「以外」之契約,加收原始保證金的 20%。 (2)除上述七項之其他期貨契約: -->以到期交割月份為二個最近月份「以外」之契約,加收原始保證金的 20%。 2、選擇權商品 (1)臺指選擇權(TXO) (A)履約價格為價外 500點以上未達1000 點者: -->風險保證金A/B值均加收 20%。 (B)履約價格超過價外 1000 點以上者: -->風險保證金 A/B 值均加收 50%。 (2)其他選擇權(非TXO): -->賣方的風險保證金 A/B 值一律加收 20%。 |
三、申請放寬「加收保證金指標」之規定
實施對象 |
內 容 |
自然人及 一般法人 (專業投資機構不適用此規範) |
1、取消交易人得申請對所有契約均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規定,僅接受逐項申請個別契約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。 2、申請放寬加收指標者,所提供財力證明總額不低於申請放寬之 "「加收保證金指標」 * 個別契約部位限制數 * 該契約原始保證金 * 200% (原為 30%)"。 3、舉例: (1)客戶申請 TX 商品,放寬「加收保證金指標」至 100%(即全數放寬) ﹦100% *10000(口) * 83000(元) * 200% ﹦1,660,000,000 (2)客戶申請 TXO 商品,放寬「加收保證金指標」至 50%(即部分放寬) ﹦50% * 50000(口) * 22000(元:A 值) * 200% ﹦1,100,000,000 4、專業投機機構不再進行加收。 5、107 年 8 月 1 日前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客戶,自 10 月 1 日起開始適用上述新制度的調整規定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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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警語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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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過去的績效數據並不代表未來獲利,投資人還是要依據本身狀況做好審慎評估。
3.相關圖表及數據均以歷史數據進行繪製及統計,並不具預測未來之能力。
4.期權交易財務槓桿高,投資人請慎重考量自身財務能力,並特別留意控管風險。
5.期貨及選擇權交易具低保證金之高度財務槓桿特性,在可能產生及大利潤的同時;也可能產生及大損失,投資人於開戶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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